清远市清新区德容劳务租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赛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清新劳动人仲案字〔2024〕31号)现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及《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结果。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待遇58143.9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16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84.80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193.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合计244886.76元,被申请人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本仲裁第一项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仲裁裁决第二项、第三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十月十二日